-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
更新于: 2015-10-12 17:00:17 浏览次数: 5798 信息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
-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服务中心):
今年3月省政府领导与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签订《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为强化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考核工作,量化各项考核内容,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 省 农 业 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9月23日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工作,量化各项考核内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及考核对象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二)考核对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参与。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设定
考核内容依据《责任书》制定,对可量化的考核指标进行分值设定,权重按照考核指标重要性进行分配。总分100分。主要内容:
(一)主要责任目标完成情况(30分)
1.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在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10分),检出禁用农药、禁用药物的,得0分。
2.所有农产品100%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出省上市(10分)。
3.全年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零发生(10分)。
(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70分)
1.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9分)。
(1)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政府发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分)。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渔业)、发改、财政、公安、食药、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监管落实到位。市县党委、政府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会议(2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1分)。
(4)市县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纳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5)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瓜菜面积10万亩以上的安排100万元,瓜菜面积5-10万亩的安排50万元,瓜菜面积5万亩以下的安排10万元,生猪、家禽年出栏50万头、500万只以上安排10万元,水产品年产量5万吨以上安排10万元(2分)。
2.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2分)
(7)100%落实农产品、水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8)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9)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质量承诺,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1分)。
(10)屠宰企业(代宰点)落实流向登记制度(1分)。
(11)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2分)。
(12)屠宰企业(代宰点)落实进场查验、驻厂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2分)。
(13)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14)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水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2分)。
3.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8分)
(15)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6)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1分)。
(17)100%落实农药许可经营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1分)。
(18)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
(19)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3分)。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5分)
(20)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万个,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000个,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或委托检验制度(3分)。
(21)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0分)
(22)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3分)。
(23)辖区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24)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2分)。
(25)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市县辖区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3分)。
6.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6分)
(26)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废水达标排放(1分)。
(27)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28)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29)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30)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新增5个(2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4分)
(31)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2分)。
(32)辖区内乡镇100%成立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并明确职责,具有监管服务能力,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2分)。
(33)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2分)。
(34)县(区)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35)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2分)。
(36)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37)制订实施县(区)、乡镇、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28小时。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培训率100%(2分)。
8.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6分)
(38)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2分)。
(39)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2分)。
(4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三、考核方式
(一)自我评价。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照《责任书》逐一进行自查,按量化评分表(附件)进行评分,并将有关材料和自评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考核组。
(二)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核查各市县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综合考核。考核组根据各市县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县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责任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导市县落实《责任书》。
(二)强化监督考核。考核组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考核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